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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0日)废止

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阜政发〔1999〕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及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阜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部门要配合贯彻实施,并逐步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播、电视等宣传机构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检举、控告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设施行为的权利;都应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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