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迁移费补偿:
一、电话按160元/台补偿。
二、有线电视按182元/台补偿。
三、空调:按窗式50元/台、分体式100元/台、柜式150元/台补偿。
四、宽带网按460元/户补偿。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情况的企业,依本方案补偿无法实行搬迁的,由企业原主管部门、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做出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设定有抵押、质押权利的房屋,若出现有房屋、土地的债权、债务纠纷,拆迁人依法应将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先搬迁、拆屋腾地,后处理债权、债务纠纷。
被拆迁人接到拆迁通知(公告)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承租人(使用人)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并按拆迁合同要求完成搬迁。若出租人与承租人无法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拆迁人依法将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先搬迁、拆屋腾地,后处理租赁关系。
第二十四条 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当事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拆迁人承担。
征用集体土地的农业税减免问题,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签订拆迁合同的被拆迁人(单指私房),按被拆迁主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的奖励。并按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回建房宅基地。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是企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每亩5000元给予奖励;第11日至第20日签订协议的,按每亩3000元奖励;第21日至第30日签订协议的,按每亩1500元奖励,奖励款在被拆迁人按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后支付。
第二十八条 逾期签订拆迁合同的被拆迁人,视作自行放弃获得奖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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