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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西江三桥建设项目竹湾路改造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第十四条 属历史原因,产权归属单位、企业所有的房屋,无建设手续,经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认定后,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已作装修的,除可移动的装修部件、材料外,应对装修部分进行货币补偿。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额=房屋装修重置价×(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
  前款所称房屋装修重置价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同档次房屋装修的重置价格。
  前款所称标准使用年限是:
  1.住宅房屋10年;
  2.办公用房7年;
  3.商店、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
  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房屋装修重置价的20%。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按被拆迁主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支付搬迁补助费。对等待回建地建房的私房业主可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经营性的非住宅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支付10元搬迁补助费。对经营性的货物、设备拆装、运输可按市场价格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十七条 住宅和非住宅的确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为确认依据。
  第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按被拆迁主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等待回建地的私房主,建设单位未交付回建地的,按实际时间每月每平方米5元支付。交付回建地给私房主后再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章 水、电、管线的迁移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供水、供电、邮电、有线电视、宽带网、招牌广告等设施,由所属部门自行迁移。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原使用的生活用水、用电,由拆迁人负责拉接至宅基地旁,不能搭接的,给予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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