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属历史原因,产权归属单位、企业所有的房屋,无建设手续,经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认定后,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已作装修的,除可移动的装修部件、材料外,应对装修部分进行货币补偿。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额=房屋装修重置价×(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
前款所称房屋装修重置价是指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同档次房屋装修的重置价格。
前款所称标准使用年限是:
1.住宅房屋10年;
2.办公用房7年;
3.商店、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
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房屋装修重置价的20%。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按被拆迁主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支付搬迁补助费。对等待回建地建房的私房业主可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经营性的非住宅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支付10元搬迁补助费。对经营性的货物、设备拆装、运输可按市场价格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十七条 住宅和非住宅的确认,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法》为确认依据。
第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按被拆迁主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等待回建地的私房主,建设单位未交付回建地的,按实际时间每月每平方米5元支付。交付回建地给私房主后再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章 水、电、管线的迁移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供水、供电、邮电、有线电视、宽带网、招牌广告等设施,由所属部门自行迁移。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原使用的生活用水、用电,由拆迁人负责拉接至宅基地旁,不能搭接的,给予一次性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