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西江三桥建设项目竹湾路改造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苍梧县、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草拟的《西江三桥建设项目竹湾路改造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转发给你们,请依法做好有关实施工作。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西江三桥建设项目竹湾路改造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西江三桥建设项目竹湾路改造项目是我市“三百”项目大会战工程之一。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安置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下称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将应拆房屋移交拆迁人接收。
第二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县、区、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顾全大局,积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落实下列工作: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二、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林地的使用手续。
三、市、县供电部门负责供电线路的迁移工作。
四、市、县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道的迁移工作。
五、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市拆迁办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和要求组织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县、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促使被拆迁人尽快签订拆迁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
第二章 征用土地与补偿
第五条 经合法批准使用宅基地的被拆迁人,采用宅基地置换的,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文为依据,一户只提供一处宅基地,原则按1∶1提供。原宅基地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提供;原宅基地小于10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提供,但宅基地小于80平方米的,应缴交不足部分宅基地的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