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参保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基本医疗封顶线以上的,超过部份由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职工按下列比例分担:
1、在本市医疗机构就医的:90:10;
2、经批准转往自治区省级医疗机构就医的:85:15;
3、经批准转往自治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80:20;
4、经批准长期在外居住,居住地生活水平低于本市的:90:10;居住地生活水平高于本市的:80:20。
第九条 恶性肿瘤、肾衰、血透病人基本医疗超封顶后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负担超过本人当年二个月工资收入的,超过部份在补充保险费年度有节余的情况下,可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费用的60%,具体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补充保险费节余情况拟定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补助标准。
第十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一致。补充保险在结算年度内支付医疗费累计最高限额为:
基本医疗的普通参保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10万元/人·年;
医疗照顾人员:16万元/人·年。
第十一条 报销办法
参保职工符合基本医疗规定的超过封顶线以上的费用,由职工与医院现金结算后,凭有关报销凭证到中心核报。
第十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偿付范围、医疗管理、医疗监督与处罚等,按照北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参保的或停保后再参保的,需要经过18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不予偿付。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视作连续参保,不设观察期:
1、本方案实施后两个月参加补充保险,并连续参保的;
2、新成立的单位在成立后两个月内集体参保,并连续参保的;
3、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参加工作两个月内参保,并连续参保的;
第十五条 过去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