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职工大额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海市城镇职工大额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15日
北海市城镇职工大额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超封顶以上的医疗费负担,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北海市城镇职工大额互助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实施行政管理,制定相关规定、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中心(以下简称经办中心)具体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业务,筹集、管理和拨付补充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全体人员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参保职工(含退休职工)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在每年3月底前由单位代收后缴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中心。新增人员自办妥基本医疗参保手续的次月缴纳补充保险费。
第五条 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年度保险费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2003年度的缴费标准为:
基本医疗的普通参保在职职工(含年内新增人员)和退休人员:36元/人·年。
医疗照顾对象:50元/人·年。
第六条 补充保险费必须连续缴纳,不得欠缴或缓缴。拖欠保险费两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
第七条 经办中心为参保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专户,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本金和利息结转使用,不足支付时,通过调整缴费标准解决。经办中心从补充医疗费中提取5%的管理费,专门用于补充保险费的审核和办公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