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挪用号牌和套牌车辆;
(二)非法拼(改)装和报废车辆(含农用车、拖拉机)。
四、整治方法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在开展整治工作前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采取印制和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额、展示事故图片等方式,重点宣传车辆报废管理规定和所造成的危害,及时报道相关行动措施、成果等,扩大整治行动的宣传声势,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报废车的管理和非法拼(改)装车的查处,认真做好回收报废车解体的监督工作。
1、公安车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车的源头管理。对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一次清理,在各县(市)区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布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号牌及车主姓名,对企事业单位的车辆要以书面方式告知,并说明有关法律责任,督促报废车主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同时要将这部分报废车信息通告路面民警,在执勤中注意查处,并做好涉嫌报废车辆的信息查询工作,保证路面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查获的报废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派出人员到现场监督回收企业解体车辆。
2、集中警力采取以定点突击检查和路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查处报废车、拼(改)装车非法上路行驶行为。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本辖区特点,派出警力对辖区报废、拼(改)装车辆上路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根据实际开展有针对性地治理。在查处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办法》第29条规定:对拼装车上路行驶的,没收拼装车,并送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除,对车主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报废车上路行驶的,一律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并责令报废车拥有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凡发现已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车辆上路行驶的,按照
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规定一律强制报废,送交报废汽车回收单位解体。凡发现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的,一律暂扣车辆,责令车主拆除非法改装,并按公安部《
机动车登记办法》给予严处。凡发现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挪用号牌和套牌车辆上路行驶的,一律暂扣车辆,查清楚车辆(牌证)来源,有盗抢嫌疑的要移交公安刑侦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