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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执法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市局和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现场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或者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及时予以现场封停后,再回局补办有关封停手续,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条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提出的问题按要求已改正,依法不需再进行处罚的,不得再行处理。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字后归案。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市局特种设备行政案件审理(复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特设案审会)负责对特种设备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分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责任范围内特种设备立案查处的一般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审理案件的程序,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对罚款达2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达3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分局应提请市局特设案审会审理。
  第十六条 其他程序按照市局《执法程序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必须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稽查分局和分局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的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安全监察指令,应当使用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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