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担保机制,改善融资条件
18、鼓励支持组建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机构,为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19、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支持运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集中非公有制资金转化为非公有制资本。鼓励和支持公司制的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创造条件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20、多渠道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资金。银行在信贷支持上,要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组织协调金融部门开展银企授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利率杠杆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积极开展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
21、研究开发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信贷项目,进一步改善在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并简化抵押、担保手续,降低评估费用。
六、规范政务行为,优化发展环境
22、严格依法行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中共百色市委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投资软环境二十条规定》。
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对非公有制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负有责任的部门移送,并通知投诉人。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反映的问题,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组织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对政府重点部门行业作风的民主评议活动,将评议结果作为目标考核的一项依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23、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凡市场能运作的,政府不干预,凡企业能经营的政府不包揽,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上来。
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和工作作风的转变。
24、除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和罚款。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工作日八小时以外,除维护正常交通、治安秩序和执行紧急任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上路、进店、入企业检查、收费、罚款。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把所有收费项目向社会公示,凡没公示的收费项目,缴费者可以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