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治理范围:
1、县(区)及乡(镇)各级人民政府;
2、县(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3、市、县(区)各级教育、卫生主管部门;
4、市公安、工商、城建、土地、房产、环保、规划、电力、人防、水产、渔政、渔监、边防等主管部门。
(三)专项治理步骤
分五个阶段进行,时间从7月1日至8月8日。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7月1日至7月6日。召开动员大会,通过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7月7日至7月12日。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本单位1998年5月1日以来实施的价格(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本单位出台的涉及价格、收费文件登记表》(附件2),于7月13日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市物价局检查所)。凡是越权出台价格(收费)政策的,要坚决自行纠正,并分门别类上报市物价局发文停止执行。
第三阶段为重点复查阶段,时间为7月13日至7月25日。自查工作结束后,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复查。复查组要对照政策,认真复查,对存在问题集体讨论形成最终结论。
第四阶段为整改与跟踪阶段,时间为7月26日至7月31日。对确认的越权定价文件,由制定文件的价格主管部门以清理文件的形式,发文宣布停止执行;涉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价格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限期纠正。7月下旬,由市物价局组成整改跟踪督查组对一县三区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问题严重、纠正不力的部门或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第五阶段为总结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8月8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材料(成效、经验、建议)上报市物价局(市物价检查所)。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把清理乱收费和越权定价行为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具体举措,“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负起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二)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12月底以前,将合法、有效的文件通过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附件
1、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略)
2、本单位出台的涉及价格、收费文件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