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招标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并经审查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投标,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串通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指定在市招标投标中心。
第二十六条 开标仪式在市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行业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举行,当众检查、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并当场确认开标结果。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时仅供参考,标底在最后当众公布。招标情况特殊,不宜公布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市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在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的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特殊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价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一般情况下,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