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标人、监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抽选确定专家评委。
第十四条 市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特邀监察员、新闻媒体等对各类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并在具备相应招标条件后,方可组织招标,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市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可采用邀请招标或法律许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参照执行。
(一)招标申请,招标条件备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招标文件备案、发放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答疑说明;
(七)编制标底(不需要编制标底的除外);
(八)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定标、提交定标报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过多时,选择不少于7个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其中由招标人选择不多于3个,其余由市综合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择。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组织发送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进行全过程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