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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综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一)负责收集、存储、发布各类招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价格信息,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
  (二)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三)为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驻中心集中办公,办理有关手续,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等服务;为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窗口;
  (四)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档案。
  第十二条 各个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自领域的招投标活动进行初步审查、备案和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分工如下;
  (一)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协同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协调、指导全市招投标工作。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家重大项目进行稽查;
  (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电力、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电力、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监督执法,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八)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与招投标相关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评委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
  (一)综合性专家评委库建立,由市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并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综合性专家评委库每年调整、充实一次,并组织培训。专家评委若不合格或有违规行为一次的,取消评委资格;
  (三)各类招投标活动必须使用综合性专家评委库的专家,若使用专家评委库以外的评委,需经市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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