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交通、电力、信息产业等工程;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和劳务分包等服务项目;
(五)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六)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标准,按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七)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材料、设备、医疗器械、药品等的采购项目;
(八)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至(七)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的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行政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黄冈市综合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全市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全市招投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黄冈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黄冈市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是对全市各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协调监督的行政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招标投标管理的政策规章、办法和工作程序,对各部门起草招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指导;
(三)负责指导协调各行业的招投标工作,对相关市场主体的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市区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审查、备案等综合监管;
(五)负责调解市区各类招投标活动纠纷,受理各种投诉、举报;
(六)负责全市统一的招投标专家评委库的建立和专家评委的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招投标活动和招投标中心的规划建设指导工作;
(八)负责全市各类项目招投标统计备案、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黄冈市综合招投标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