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8日)废止黄冈市综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黄政发[2003]19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需要国家、省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类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投标人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范围内的各类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都必须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严禁场外交易: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装修、装璜工程,以及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
(二)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