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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4.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评审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的,由评审机构说明评审依据及意见;
  5.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定价方案进行质证和辩论;
  6.申请人陈述意见;
  7.听证主持人总结;
  8.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九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制作听证纪要,并于10日内送达听证会代表。
  听证纪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2.听证会代表意见扼要陈述;
  3.听证会代表对定价方案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代表对听证纪要提出疑义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或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不通过的不得调整价格。
  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
  凡需提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按定价权限上报审批后公布。需要提请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纪要、听证会笔录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价格决策部门定价的最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对降低价格或者价格的制定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价格决策部门制定列入听证范围内的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审机构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指定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经费可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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