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组织听证 。
第六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政府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代表,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等组成。
听证会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公正性、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代表在听证会上的地位均平等。
代表应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权;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一个方面或消费团体的意见;能够对所听证的价格项目有一定的认识;应该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遵守听证会的各种纪律和注意事项。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及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各阶层代表应当安排1至2人,听证会代表人数控制在20至30人。
第八条 听证会代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市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采取自愿报名、相关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举等方式产生。重要听证会代表构成及人员方案应报市政府领导审查同意才可实施。
第九条 听证会代表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对制定价格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意见,查阅听证会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在参加听证会前必须进行社会调查,如实反映其代表阶层对制定价格的意见,必须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制定列入听证范围内价格的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的规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申请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