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政办〔2003〕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日
梧州市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梧州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计委2002年11月发布的《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国家、自治区和市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以及市政府要求听证的商品价格。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做到不听证不定价。听证目录每年1月公布。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第四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政府价格决策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必须邀请新闻单位参加。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五条 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