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用地规划等,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出让方案并按规定的出让方式把地块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出让方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双方协议等方式。
凡在城镇规划区内属商业、旅游、娱乐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按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1.除以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
(二)邀请招标。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向特定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者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
(二)属竞争性较弱的项目。
第十七条 下列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列入国家、自治区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