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实施
(一)整治工作领导机构。
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技监局、工商局、消防支队、铁路部门、民航部门、邮政部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一县三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整治工作安排。
分三个阶段进行,年底结束。一阶段是7月底前企业自查自纠,有关部门调查摸底。二阶段是8月至11月,开展集中整治。三阶段是12月组织验收,县(区)政府在12月上旬完成本辖区验收工作,市政府中旬完成全市验收工作,12月底接受自治区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克服厌战情绪,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总结去年以来整治工作经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
按“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尽其责。
(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一是严把审批关、发证关;二是严格验收关。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四)搞好评估,夯实基础。在深化整治工作中,要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和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通过安全评估,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突出重点区域、环节、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把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2002年6月25日联合召开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根据建设部等国家七个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法规,加强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北海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来认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建住房[2002]123号文件为指导和依据,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了解,从实际出发,抓住重点有的放矢,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原则,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认真解决房地产市场中违法违规的问题。通过整顿和规范,营造良好房地产市场秩序氛围,为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和契机。
二、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房地产业得到空前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在住房制度改革及一系列房地产盘活政策的推动下,居民住房消费得到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 。房地产开展建设数量、质量和品位都有较大提高,许多亮点工程、精品房地产项目或楼盘脱颖而出,反映了北海房地产业目前良好发展态势,这对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北海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房地产企业有违规开发,违规交易、抵押、预售的现象,部分项目没有履行竣工验收制度,房产交易产权不清易发纠纷,房地产宣传销售广告虚假,商品房面积计算“短斤缺两”,房地产经纪、咨询等中介市场运行不规范,小区物业管理不够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我们当前和今后房地产市场管理和房地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房地产开展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1、建立项目批准书制度。
针对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迎合部分市民的心理,看好资金回笼快、利润高的宅基地开发项目,大搞宅基地开发,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城市建设的整体布局和统一规范,浪费了土地资源,这是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突出问题。我们必须要规范这一项目的开发,建立项目批准书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该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批准书,凭此证书方可办理项目立项、规范定点、土地出让等手续。
2、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批准书后,必须与市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的内容包括:①开发项目规划要求;②开发项目建设期限;③开发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④配套项目的移交管理;⑤工程质量的要求;⑥开发项目综合验收;⑦物业管理要求。通过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对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对未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依法核准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4、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人与承购人必须签订的执行采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已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人不能将已预售商品房再予以抵押,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予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擅自挪用预售款项的,根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法违法所得3倍以下而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