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新建外来投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除代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免收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7、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外,均按最低标准征收。
8、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限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可依照有关法规转让、出租、抵押。
新建工业项目如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且投资达一定规模的,土地出让金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征收,征收后市、县(区)财政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给以补助。
外来投资者利用市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场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收益金可按最低限收取。
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鼓励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用于城镇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其土地出让金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征收,征收后市、县(区)财政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给以补助。使用国有未利用的土地发展城镇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免缴土地补偿费。
9、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道路、通讯等工程由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优先安排。
10、鼓励外来投资者落户百色。外来投资者凭营业执照及身份证件等即可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
11、金融机构要在一定范围内对外来投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开展多种信贷方式,加大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行以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进行融资的担保抵押制度。
四、维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12、在外经贸局设立“外来投资服务中心”,推行项目登记代办制。经业主委托,项目新建报批、年检等工作可由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代办。
13、对经市政府招商引资职能部门认定的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分别由市、县(区)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实行跟踪服务,及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4、有关部门在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执法证件,并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15、依法保障外来投资企业及其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各种干扰外来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类案件,司法部门要依法从快立案、审结、执行。
16、在外经贸局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成员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司法、外经贸、物价、经协办、招商中心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和解决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对外来投资企业投诉逐步推行听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