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百色市委员会、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投资软环境的20条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力度,整治干扰、阻碍我市投资与经济发展的行为,不断改善投资软环境,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设立基金项目和不准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含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继续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通过中介组织乱收费等行为)。有规定收费的单位和部门所收取的一切资金,全部进入市财政专户进行监管。
二、不准向项目单位和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三、不准向项目单位和企业强买强卖指定产品或强制其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或不按规定提供产品和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准强制项目单位和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五、不准强行向项目单位和企业拉广告、拉赞助,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和音像制品等。
六、不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项目单位和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七、不准向项目单位和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集资、乱评比。
八、收费单位不准拒绝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统一票据。
九、不准违反预算资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资金的管理。
十、不准在办理项目审批和企业生产经营手续时,出现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态度生硬,办事推诿、扯皮、缺位现象。
十一、不准借行业垄断条件刁难项目单位和企业,影响项目单位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十二、不准违反项目申办程序、劳动用工、土地管理使用等规定,侵害企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