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地费用:由代建单位根据国土部门做出的征地应缴国家费用和征地补偿预算方案,以及相关部门的收费通知做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资金。如果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发生超出补偿预算方案的费用,由代建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谈判约定数额,经国土部门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拨付资金。
(三)拆迁费用:由代建单位根据经国土部门预算的征地拆迁费用及拆迁办核准的补偿方案及评估、拆后修复、安全评价等所需拆迁费用,做出资金使用计划工作,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使用。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发生超出补偿方案的费用,由代建单位与被拆迁人谈判约定数额,报国土部门或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审查后拨付资金。
(四)管线迁移费用:由代建单位与管线产权人根据有关补偿标准谈判约定数额,报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审查后拨付资金。
(五)建安费:由代建单位每月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审查后拨付资金。当月完成量与计划有较大出入时,应在下月计划工作中进行调整。
(六)代建单位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具体由代建单位按季度提出管理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资金来源分别由市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概算投资额经批准后原则不得变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市计划部门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一条 奖励与处罚
(一)对于工程投资、工期、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工作做得较好的代建单位,经有关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扣拨一定比例管理费;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代建单位负责责成施工单位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及造成工期拖延责任由代建单位负责,并根据具体情况扣拨代建单位一定比例管理费。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