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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编制及申报;
  (二)参与设计,了解工程建设全过程;
  (三)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项帐户,按进度及时拔款;
  (四)配合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代建单位职责
  (一)以建设单位名义开展的工作:
  1、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委托审批可研所需的各项评价,组织评审会,办理报批手续;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产证;
  3、委托编制设计文件;
  4、负责办理征地拆迁的有关申报手续,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经批准后,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和实施征地拆迁;
  (二)以代建单位名义开展的工作:
  1、组织设计评审,办理设计文件审批的有关手续;
  2、组织选择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货商的招标和比选工作;
  3、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4、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工作;
  5、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6、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7、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并按月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8、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及办理备案、资产移交手续。
  9、代建工程的工程预、决算以市财政部门的审核为准。
  10、凡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后,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资产在市财政监交下由代建单位移交建设单位管理使用;属于公益性的资产,在市财政监交下由代建单位移交有关部门管理、维护。
  第九条 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应坚持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属于建设单位自筹的资金,由建设单位审核拨付,市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一)编制及评审可研、初设,委托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委托测量、勘察,环境影响、地震安全、行洪影响、地质灾害、是否压覆矿床、水土保持、防雷等评价评审,关键技术的科研试验费用,重大技术问题的专家咨询费用、考察费用,招标及报建等阶段的费用,由代建单位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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