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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所获的经济和各种非经济利益,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扣押、退还等;需要赔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对所得经济利益责令退赔或者予以收缴,非经济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中共玉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玉林市监察局或玉林市投资项目投诉中心投诉。
  第二十条 为了确保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取得实效,实行民主评议制度。每年由市县两级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对行政机关进行民主评议。
  评议的内容包括:政令畅通问题;工作效率问题;工作作风问题;工作纪律问题;政务公开问题;勤政廉政问题等、评议的方法采取自评和社会评议相结合,可以与行风评议工作一起进行。评议等级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
  在评议中,对社会问卷调查综合评分满意率达不到60%的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年终“双文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年终“一把手”工程考核要降一个等级。
  (二)单位主要领导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主要领导说明原因并作出检查;
  (三)问题特别严重的,或者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 定的职责,其行为对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出现违纪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玉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玉林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玉办发[2001]109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县(市)区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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