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
  (六)下达或者变相下达收费、罚没指标的;
  (七)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九)截留、挪用、私分、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
  (十)对坚持原则抵制违纪违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
  第十三条 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犯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错误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违纪违法人员实施纪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按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县(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尚未构成违纪,或者违纪违规不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可由有关党组织或者行政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党政机关授权或者委托、委派、聘用的其他组织和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作解散、解聘、辞退处理。
  第十六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 第十五、十六条中关于组织处理的决定可由有党员及干部管理权的机关或者单位直接作出,也可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主管单位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报请有权机关决定。组织处理决定一般应在收到组织处理建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