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和职能部门组织、参与、支持金融违规违法活动,或者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种金融违规违法行为制止、查处、打击不力的;
(五)政府和职能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干预金融工作,干扰企业合法经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技术交易、特许经营权出让及政府采购等事务中,应当进行招标或者拍卖而未进行招标、拍卖的,或者未按规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的,或者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虚假招投标、泄露标底等行为的;
(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采取行政命令、强买强卖、强制有偿服务、强揽业务、搭配搭售等方式,搞垄断经营,妨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拒不与所办中介机构脱钩,或者搞明脱暗不脱,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或者从所管理的中介机构分利的;
(二)向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或者巧立名目变相向中介机构收取、摊派费用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认证、裁决等事项时,强行要求接受中介服务,或者指定中介机构的;
(四)授意、指使或者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证明,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对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疏于监管,以致发生中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收费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违反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违反企事业单位意愿,以广告、认购、定购、有偿新闻及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向企事业单位收费,或者强制企事业单位参加各种评比、研讨、考核、培训等活动及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的;
(二)向企事业单位摊派,或者索要赞助费,向企事业单位强买、强卖产品的;
(三)将法定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向企事业单位收取咨询、信息、检测、样品检验等各种费用的;
(四)对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应享受的减、免、缓及出口退税等收费、税收优惠政策不落实,附加条件或者要求给予好处才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