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擅自或者越权制发违反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决策和规定的政策、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擅自出台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的政策、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招商引资政策,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决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行政措施不按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机关批准或者备案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违反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对行政审批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未予办理完毕的;
(三)不予受理不告知理由,或者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补正 的全部内容,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
(五)对已被依法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六)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七)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予以批准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批准的;
(八)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的;
(九)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十)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审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行政审批档次的;
(十一)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擅自搭车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十二)接受申请人赠送钱物、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者向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宴请、接受服务、交纳保证金、参加保险等不正当要求的;
(十三)指令下属部门或者人员违反规定办理审批事项的;
(十四)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五)把不允许委托给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加以委托,或者有权委托但委托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或者对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不依法进行监督的。
第六条 违反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的有关规定,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