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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 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
  现将《玉林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03年2月28日

  玉林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严肃纪律责任,实现玉林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力争在广西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组织(含党组织关系在本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是指违反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违反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改善对外开放的政策及法制环境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继续或者变相使用已失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已宣布废止的经济政策、法规性文件,或者继续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中已宣布删除(废止)或已修改的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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