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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3]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豫发[2003]9号)精神,为加快我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我省小城镇快速发展,现就加强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的重要性

  (一)加强小城镇建设资金的管理,是贯彻省委七届五次全会和豫发[2003]9号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三头并举”的城镇化方针,大力发展小城镇,加快发展重点镇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对于正确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方向,加大我省小城镇建设投资力度,加快我省的小城镇、特别是重点镇建设步伐,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推动农村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小城镇建设资金来源、使用原则、范围和方向

  (二)资金来源: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小城镇市政和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三)资金使用原则:坚持集中使用、保证重点、适当平衡、按项目管理的原则,择优扶持部分基础条件较好、发展较快、经济和社会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省定重点镇的项目。

  (四)资金使用范围:省定重点镇镇区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公共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卫、燃气、公共消防、公园、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

  (五)资金使用方向:主要用于省定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银行贷款贴息;结余部分用于省定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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