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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清理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集资工作,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纠风办进行。清理的重点:取消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明文规定的政府性集资项目。重点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是否有越权设置的政府性集资项目。这项工作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涉及机动车辆的罚款项目,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清理的重点:取消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项目。重点检查处理本地区、本部门越权设置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准和罚款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问题。这项工作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
  (四)清理涉及机动车辆的摊派工作,由市纠风办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公安局、交通局、建委、交警支队进行。清理的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强制机动车主(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到指定地点购买物品、修理调试车辆,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或强行要求机动车主(企业)赞助、承担不应由机动车主(企业)承担的各种费用等行为,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这项工作要求在8月底前完成。
  (五)道路检查站点的整顿工作,由市纠风办牵头,会同交通局、林业局、水产局进行。各部门要对本部门所属的检查站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本部门是否设立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检查站。检查后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检查站的批复文件,各检查站点的名称、设站地点、自查情况等材料送纠风办和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部门对所属检查站点自查工作要求在8月15日前完成,市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三部门设立的检查站点进行核查,核查工作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
  (六)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建委、财政局、物价局进行。
  1、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管辖的收费站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取消桂政办发[2003]93号文件要求取消的7种收费站。对拟保留的收费站点要按照自治区交通厅的要求报送申请保留站点的有关材料。同时,各部门还应将申请保留的收费站点的距离名称、站点位置、与相邻收费站点的距离、批准收费起止时间、贷款或投资(或转让)金额,从收费(或转让)之日起的收费总额及还贷(投资)总额等材料报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这项工作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
  2、对申请保留的收费站点进行综合审查。除高速公路、列入自治区县县通二级公路计划的收费还贷公路和经交通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收费权,并明确收费最终期限的收费道路外,申请保留的收费站点均应进行财务收支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内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收费站(点)综合审查方案》的规定执行。这项工作要求在8月2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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