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北海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北海市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3号)和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协调字[2003]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自治区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取消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违规设置及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清理、取消公路及城市道路上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检查站点;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各种收费的管理。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治理整顿内容
(一)坚决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和管理。
(三)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车辆通行费的管理。
三、实施步骤
这次治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各有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基金、集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公布目录之外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此阶段在7月底完成。
(二)整顿道路站点阶段。各有关部门要按本方案的要求,对目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收费站点、检查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对取消的收费站,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保留的收费站,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审批,重新确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自治区有关部门对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检查站实行集中公告,凡公告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此阶段在9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