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月1日12时前,属休渔对象的所有渔船一律进港停泊休渔,休渔渔船的捕捞许可证统一交到渔船所属的渔政机构保管。
2、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安全检查,严格控制火源,不准在渔港码头装卸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准在渔港内进行风割、电焊以及其他明火作业;不准在船上存放液化气瓶及可能发生火源的物品;不准在船上生火煮食;不准在船上烧香拜神、燃放烟花爆竹;不准油船和电焊船进入渔业港区。
3、法制局、水产局、渔监、渔政及一县三区政府在休渔期间要结合实际举办各种形式的船员培训班,加强对渔船船员安全、科技、普法及防“非典”等方面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渔船船员的综合素质。
4、渔监机构要加强对港口的监督管理,实行休渔的渔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港,同时要确保航道畅通,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5、渔政机构要加强海上巡查,凡有违反休渔制度的渔船,一律从重从严处理。
6、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边防、工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强化对水产品市场、冰厂、冷库及渔需供应点的检查,严格控制对实行休渔的渔船提供渔需补给。
7、一县三区政府要加强对所属责任区的安全管理,组成安全巡逻队,加强巡逻;设立安全了望哨,全天24小时有人对责任区实施监控。
8、消防部门认真落实消防预案,要在北海内港和电建渔港设立监控点,实行全天24小时监控,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得以及时施救。
9、各有关部门要按市政府办公室[2000]86号文的要求,认真落实渔港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1、配合上级组织专家对伏季休渔效果进行评估。
2、深入沿海乡镇、渔港、渔村,听取汇报,实地考察伏季休渔效果。
3、各县区在8月15日前将本地实施休渔的书面总结报市伏季休渔领导小组。
4、召开全市伏季休渔总结会议,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几点要求
1、加强对休渔工作的领导。市成立休渔领导小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的休渔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休渔工作的领导。
2、要落实休渔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水产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休渔的管理的要求,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责任到船,责任到人;要安排好每一艘应休渔渔船和泊区泊位,并将有关规定及泊位安排书面通知到每艘应休渔渔船及船主,确保应休渔船有序进港停泊休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