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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主办的部门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人民政府部门归口管理机构制定的行政决定、命令,由该机构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实行省垂直领导体制和双重领导体制的省、市、县(市、区)部门制定的行政决定和命令,应当分别报对应的省、市、县(市、区)政府备案。

  (二)关于备案数量

  报送政府规章备案,按照《备案通知》的要求执行。报送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一式1份、行政决定和命令正式文本一式3份,有起草说明的还应当提交起草说明一式1份。

  (三)关于报送机构

  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部门按法定权限制定政府规章或者行政决定、命令,其文秘管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文件种类和备案数量将政府规章或者行政决定、命令发送本级政府、本部门的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具体办理报送备案事宜。

  各省辖市、省政府部门报送政府规章或者行政决定、命令备案,径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采取邮寄、交换或者直接报 送的方式。报送备案时,应当在信袋正面左下角标明“备案文件,请予登记”字样,以防错用。

  (四)关于监督措施

  将政府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报送备案,是法律规定的重要程序,未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其法定程序尚未走完。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汇编、编辑出版政府规章或者行政决定、命令,应当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的目录为准,未备案的政府规章或者行政决定、命令不得进行汇编、编辑出版。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名部门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或者行政决定、命令,按季度公布目录该目录抄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切实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也是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措施,对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坚决克服违反法律规定为本地、本系统扩大权力和利益的思想。

  还没有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的政府和部门,要尽快建立这项制度,保证2003年出台的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全部报送备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备案通知》的要求,创造条件,逐步使本单位的备案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要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协调好文秘管理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关系,真正做到“有件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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