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3〕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2年4月,省人民政府发布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豫政[2002]13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对全省的备案工作进行了部署。针对当前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备案通知》下发后,多数省辖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工作。洛阳、焦作、平顶山、漂河等市人民政府根据《备案通知》的精神,下发了文件,在本地建立了备案审查制度。不少省辖市人民政府及时协调文秘管理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关系,确保制定的政府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按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备案通知》的要求,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按季度予以公布并开展了全面审查。但是,我省的备案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少数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多数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至今没有按照《备案通知》的规定将文件报送备案,也没有建立备案审查制度;一些地方的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文件没有及时审查,“备而不审、有错不究”的情况相当普遍。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从思想上、制度上、落实措施上寻找原因,认真纠正贯彻执行《备案通知》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保障《备案通知》在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二、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为进一步把《备案通知》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结合备案工作中反映和存在的情况及不足,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
(一)关于备案范围
根据国务院《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以下简称《备案条例》)和《备案通知》的规定,郑州、洛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以“规定”、“办法”兄“细则”、“决定”、“通告”、“通知”、“意见”等名称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统称行政决定和命令),应当分别自发布之日起 30日、2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决定和命令,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