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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调处办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三、调处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纠纷排查,建立档案,了解辖区内纠纷的底数及其各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受理权属纠纷的调处申请,并按纠纷的类型将其分流给有关主管部门。
  (三)检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的纠纷调处工作。
  (四)指定牵头和协助调处混合性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
  (五)接待当事人来访,处理当事人来信。
  (六)培训调处工作人员。
  (七)拟定调处工作的有关规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调处工作情况及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处工作情况。
  (九)总结交流调处工作经验。
  (十)负责与相邻的市、县(区)、乡(镇)的有关部门协商调处跨区域纠纷案件。
  (十一)组织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
  四、一方当事人为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调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上述权属纠纷做出处理决定。
  五、市内、县(区)内的纠纷案件按照级别管辖规定由调处办统一受理调处申请,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直接向调处办申请调处的,由调处办受理该申请。
  (二)当事人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告知当事人向调处办申请。
  (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政府申请调处的,由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告知当事人向调处办申请。
  (四)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没有申请调处,调处办或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对该案进行调处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向调处办申请调处。
  六、乡(镇)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当事人中没有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的,调处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调解组织统一受理。
  七、调处办接到当事人的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条例》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受理,书面通知申请的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该案件移送给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不符合《条例》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的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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