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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调处办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调处办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调处办拟订的《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时、公正调解和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相应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上述一个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调解,并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对该混合性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设在县(区)的分支机构分别负责调解管辖区域内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
  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调解组织负责调解乡(镇)内发生的除一方当事人为国有农场、国有林场以外的土地、山林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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