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抽查监督(时间为9月11日至10月2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各部门、各系统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市区和各县(市)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梳理火灾隐患,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2项、第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专项治理安全评估组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4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派出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报请市或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将依法予以处罚。
在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