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医疗救护和专家组成员,开展伤员救护工作;
5、市环保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立即派监测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危害区域;事故造成环境污染信息由环保部门统一公布;
6、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有关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发生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后:
1、立即启动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工作;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4、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5、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要分别做好伤员救护、现场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急性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
发生特大急性中毒事故后:
1、立即启动特大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2、市卫生局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要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3、市公安局要做好事故现场警戒、调查取证和监控嫌疑人等工作。
(十二)其他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八、其他事项与要求
(一)本《预案》是作为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原则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二)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在处理特大安全事故时佩戴统一标志。统一标志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制定后发给各有关部门和人员。
(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中、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本《预案》为基础,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分别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备案。
(四)本《预案》实施后,每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演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也要组织相应的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