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八)租借房屋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员,由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九)其他已婚育龄流动人员,由其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前条所列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作为接纳已婚流动育龄人员居住或从业的条件,并纳入居住或从业合同管理;
  (二)查验有无婚育证明;
  (三)依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未做绝育手术和无生育指标的已婚育龄妇女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接受环情、孕情检查;
  (四)督促无生育指标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员采取节育措施和计划外怀孕的妇女终止妊娠;
  (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账,按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已婚育龄流动人员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自负,凭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九条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在进行孕情、产期检查时,应当询问计划生育情况;在接纳孕妇分娩时,应当查验是否有《生育证》并登记查验情况。发现计划外怀孕或分娩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严禁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员施行计划生育假手术、出具假证明或进行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婚姻登记手续时,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把好结婚年龄关,防止早婚早育,严厉查处违法婚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流动人口管理秩序,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自觉落实节育措施,不得计划外生育。
  第十三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员流入新的居住地,应当在3日内向现居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交验婚育证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