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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2日)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8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孙志刚
1998年12月24日

  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龄人员: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居住30日以上;
  (二)已婚且有生育能力;
  (三)依法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前款所称流动人口中,不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公派出或安排休假而异地居住1年以下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贯彻下列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无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员,不招用,不留住;
  (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每月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实施检查;
  (三)公安、工商行政、建设、卫生、劳动、民政、交通、房管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必须要求已婚育龄流动人员办理并出示婚育证明;
  (四)各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协管部门和单位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工作,定期实施督查;
  (五)各级人民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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