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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失效]


  第六条 下列公民免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一)义务兵的家属;
  (二)持有合法证件的革命伤残军人和残疾人;
  (三)民政部门实施定期定量抚恤、补助、救济的人员;
  (四)郊区“五保”人员;
  (五)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七条 应当履行、已经履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缴纳义务的公民,由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在每年8月张榜公布。

  第八条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各区民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使用实施监督。
  区民政部门每年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情况。

  第九条 义务兵家属享受基本优待金。其计发标准为:
  (一)义务兵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每年为所在乡、办事处上年人均纯收入数。
  (二)义务兵家属为非农业户口的,每年为500元。
  (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其家庭生活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由各区人民政府酌情确定基本优待金的计发标准。
  本办法施行前在职入伍义务兵的家属,按本办法享受优待金后,与原标准所计发优待金的不足部分,仍按原《宜昌市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按下列标准增发奖励优待金:
  (一)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1000元;
  (二)荣立一等功的800元;
  (三)荣立二等功的600元;
  (四)荣立三等功的300元。

  第十一条 义务兵家属基本优待金的使用计划由各区民政部门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当年12月底以前兑现,义务兵家属凭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优待证领取优待金。
  奖励优待金由各区民政部门在接到义务兵立功受奖通知书的一个月内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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