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2日)废止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已经1998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志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义务兵献身国防事业,弘扬拥军优属传统,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部队建设,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伍时户籍在城区的义务兵的家属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的公民,除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履行缴纳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义务。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负责本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工作。
城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实施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社会统筹工作。
第五条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下列标准和办法筹集: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民按每人每年10元,由所在单位在每年7月一次性收取后缴所在区民政部门;
(二)从事个体经营和无固定职业的公民,按每人每年10元,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委员会在每年7月一次性收取后缴所在区民政部门;
(三)郊区农民仍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0.2%的比例,由乡、办事处统筹提取后在每年11月缴所在区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