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安全规定。
第九条 施工现场场外交界处应保持清洁。不得在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弃物、不得当街冲洗石料、不得将未经沉淀的污水排入下水道。
在市建委规定使用净料或商品混凝土的地段施工,必须按规定用料。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对建筑成品采取保护措施,建立保护制度,不得自行使用尚未交付使用的设施;对建筑成品造成污损的,应负责予以修复。
第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内修建的临时设施仅供本工程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出租、转让。临时设施应随工程进展逐步拆除,工程竣工,应全部拆除。
施工现场内余留的物资、施工渣土和建筑物垃圾、通道内的垃圾、施工渣土等,应在工程竣工前清运完毕。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运输流体、散装材料和清运施工渣土、垃圾等,应使用专用车辆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漏洒、飞扬。施工车辆不得带泥出场。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应报请市、区建委验收施工现场。市、区建委应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是否发给施工单位施工现场验收合格单。施工单位在领取施工现场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凭单向银行结算工程尾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区建建委领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未加围护和遮挡的施工现场周边长度每米每天五至十元的标准,对施工单位收缴违章处置费;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负责人收缴一百至二百元的违章处置费;
(三)违反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收缴五百元至一千元的违章处置费;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收缴相当损失费用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三百的违章处置费;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清运余留物资、施工渣土等的时间,每超过一天,对施工单位收缴一百至二百元的违章处置费。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改变临时设施使用性质或将之出租、转让的,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每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的标准,对责任单位收缴违章处置费;不及时拆除临时设施的,除按每日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标准收缴违章处置费外,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强行拆除,拆除费由施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