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8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19日)废止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现将《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施行。
市长 赵宝江
一九九〇年十月四日
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管理,建立良好的
施工秩序,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用地和经公安机关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区内的施工现场。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施工现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条 市建委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区建委在发放维修施工许可证时,应对施工现场的围护和遮挡作出书面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市、区建委发证时所作的规定,保持施工现场外观整洁,保障道路上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及其代号、层数、面积、设计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及其资质等级、现场负责人姓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码、施工许可证号码、计划开工和竣工时间。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持施工许可证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渣土排放许可证,并按《武汉市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规定》处理施工渣土。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主要出入口,不得阻碍交通。施工现场应保持道路畅通,供排水设施完好。施工材料应按总平面布置堆放整齐,符合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