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一)征用、收回土地补偿办法
1.需征用土地的补偿
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依据《
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实施。
被征用居住用途的村民宅基地,由市政府协调村委提供回建用地,一户只提供一处宅基地,原则上按1∶1提供。若每户宅基地超过100平方米的,统一按每户100平方米提供;若每户宅基地小于100平方米的,统一按每户80平方米提供,但宅基地小于80平方米的,收取按80平方米提供所超出部分的土地成本费用。
2.收回土地的补偿
(1)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补偿。对于市属国有企业,以应补偿金额与企业该地块进入企业资本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作核减资本公积金处理。
(2)收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按核减资产处理。
(3)收回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改制时所交土地出让金进行补偿。改制企业已经市政府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按收回土地后剩余的土地面积交纳土地出让金。
(4)收回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使用权人经批准的土地用途对宗地进行土地评估,按评估价并折减实际使用年限后的价值进行补偿。
(5)企业改制时,以土地评估价顶抵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的,应按实际顶抵职工补偿费补偿给职工。
(6)对合法抵押的土地,依
担保法及有关规定收回土地,其补偿款在抵押双方理顺债权债务关系后再作分配,有争议的,由拆迁单位将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
(5)对已办理合法手续租赁的土地,参照有关规定,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1.住宅部分的补偿
(1)对已办理房屋产权的房改房、商品房、私宅(指市内国有土地上的私宅)、集资房,实行货币补偿,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2)未取得个人房屋产权证的单位职工集资房的补偿。
①合法的职工集资房,由集资单位出具有关批准文件,可按市场评估价扣减未办理手续及其相关费用后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