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施工废水、泥浆必须经沉淀处理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禁止废水、泥浆流溢。
  (三)因施工导致道路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四)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围布遮挡,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犬主应加强管理其饲养的犬只,饲养的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或拴养,严禁携犬进入街道、商店、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或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
  第四十条 不得向市区河流、公园湖泊等水域倾倒垃圾和超标准排放污水。
  第四十一条 不得在市区影剧院、歌舞厅、医院、体育馆、公共汽车、候车室等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

第二节 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临街单位及店铺必须在室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擅自将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街道和人行道上。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运垃圾、粪便。自行清运有困难的,可委托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清运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从事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市区主干道严禁设置废品收购站,次干道的废品收购单位(站)应加强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对废旧物品实行围栏堆放,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厌恶性气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