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办出让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补交出让金;
(二)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三)股份制企业或兼并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按标定地价收取年地租。
成立股份制企业或企业兼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必须进行地价评估。
第十九条 利用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立的各类市场用地(包括停车场),由负责管理市场的部门持有关批件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用地许可证,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地租。
第二十条 企业破产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进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再行出让,所得收入优先用于分流安置职工和再就业培训,或者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房地产抵押,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由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产、土地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和危房改造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在转机建制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殊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