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人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证件,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产抵押手续,领取《扣押许可证》方可抵押。
第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须经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终止后,出租人、抵押权人应当自出租、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缴纳出让金,标准是: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按标定地价的40%缴纳。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包括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连同土地一并出租的按标定地价的30%缴纳。
(三)以地易房、以地联建房屋或以地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转让土地的行为。转让方按标定地价或土地收益的40%缴纳。
对于以地易房、以地联建房屋无力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转让方可以房屋作价抵交出让金。作价抵交的房屋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
(四)出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按标定地价的30%缴纳。
(五)机关事业单位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进行盈利性经营活动的,应向政府交纳地租,每平方米交纳年地租7-27元,并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用地许可证。
经市、县城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参照上述规定交纳年地租。
(六)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交纳抵押金额或抵押贷款金额万分之三的抵押登记费。
第十七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布灭失或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抵押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人应按估地价向政府补交40%的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处抵押财产,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因企业转机建制成立股份制企业或企兼并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股份制企业或兼并企应从成立、兼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件、有关证明资料及土地使用证,到市、县土地管理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并按以下几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