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修改银川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1995年5月8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银川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镇和独立的工矿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审查。
第六条 未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及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